深圳地铁口打人男子已被刑拘,曾确诊患有精神分裂症,律师:精神疾病不是免责理由

来源 | 潇湘晨报

记者 | 黄康睿

5 月 22 日,深圳坪洲摩的司机当街殴打女生,引发关注。视频显示,摩的司机抓住一名女生的头发,抡拳击打女生的面部,此时有另一名女生欲上来劝阻。在另一段视频中,摩的司机骑着车欲逃离,险些撞到两名女生,随后停车破口大骂。

据目击者描述," 司机在招揽生意时以‘免费乘车’等言语调戏女子,遭拒绝后情绪失控施暴,并试图驾驶改装电动车冲撞受害者逃离现场。"

△网传深圳一摩的司机殴打女生。网络截图。

据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随后发布警情通报称该涉事男子曾确诊患有精神分裂症

2025 年 5 月 20 日 21 时许,杨某(男,39 岁)在宝安区坪洲地铁站附近殴打一名女子后逃离现场,随后被警方抓获。经鉴定,该女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查,杨某曾确诊患有精神分裂症。

目前,杨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发布警情通报

曾患有精神分裂症该男子在事件中的责任究竟该怎么划分?确诊患有精神分裂症这一因素是否影响后续处理?据网友描述该男子疑似为招揽生意的摩的司机,精神病史的人员是否具备足够的行事能力,能够从事摩的司机此类职业?对此潇湘晨报记者联系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做出法律科普和解答。

付建认为精神分裂症患者的民事行为能力需专业机构鉴定。若经鉴定,在实施侵权行为时,杨某处于发病期,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则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精神分裂症可能影响杨某个人经济状况和赔偿能力,协商时可能需考虑分期赔偿等灵活方式,或其监护人赔偿意愿和能力。

杨某虽然患精神分裂症,但不是免责理由。若能证明发病与伤人行为直接关联,在确定责任划分和赔偿比例时会被考虑。

付建科普,有精神病史的人员从事摩的司机这类职业存在较大问题,根据相关规定,从事客运经营等需符合一定身体条件。精神疾病患者可能因疾病影响,不满足身体健康、无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等要求。例如,患有癫痫、精神病等疾病,在发病时可能危及乘客和道路安全,不符合客运从业资质条件。

精神分裂症会导致患者出现幻觉、妄想、思维混乱、情绪不稳定等症状。发病时,患者可能无法正常判断路况、理解交通规则,甚至产生伤害乘客等危险行为。像此次事件中杨某言语调戏女子、情绪失控施暴,可能是疾病发作表现。

从运营安全角度,摩的司机直接接触乘客、在道路行驶,若有精神病史,发病风险难预测和控制,对乘客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交通安全构成潜在威胁。为保障安全,有精神病史且病情不稳定人员不适宜从事该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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